起 诉 书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201198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乡**屯**号,现住石家庄市新华区**生活区**栋**单元**号,个体。2015年6月2日因故意伤害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800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5月7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5月14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28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监视居住。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8日被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1月2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初,被告人张某甲以帮助被害人张某乙处理张某乙名下的冀A*****白色名爵锐腾汽车交通违章的名义,从张某乙的妻子曹某某处骗走该车钥匙并将车开走。2018年03月14日,张某甲借用其朋友尹某某的身份证并假冒张某乙的签字,在石家庄市新华区西三庄二手车市场,将张某乙名下车牌号码为冀A*****白色名爵牌锐腾汽车过户至尹肖朋名下,变更后的车牌号码为冀A*****。2018年03月17日,被告人张某甲借用尹某某的身份证件在石家庄市新华区钟家庄二手车市场将尹某某名下车牌号码为冀A*****白色名爵锐腾汽车以60300元人民币的价格将车辆出售给马某某。经鉴定,该白色名爵锐腾汽车市场认定价格为人民币64000元。张某甲与张某乙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田晓佳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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