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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诈骗案)_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靖检诉刑诉〔2020〕48号

               

被告人张某甲,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2821995********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靖江市**城市花园**单元**幢**室(户籍地靖江市**镇**村**埭**号)。被告人张某甲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1日经靖江市公安局决定并于次日执行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靖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周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被告人张某甲与征某某、张某乙(均另案处理)事先约定,由被告人张某甲诱使周某某参与张某乙等人采取技术设备控制输赢的赌局,对周某某实施诈骗,所骗钱款被告人张某甲参与分红。后张某乙等人多次诈骗周某某,被告人张某甲参与其中2起,骗得周某某人民币114300元。分述如下:

2018年11月15日夜间,被告人张某甲与征某某、张某乙及左某某(另案处理)等人结伙,在本市**城市花园**单元**幢**室被告人张某甲家中,诱使周某某参赌,由张某乙、征某某等人冒充赌客,左某某使用电子设备读取密码牌等方式作弊,致使周某某输掉人民币1300元并欠下所谓赌债人民币50000元。后周某某将人民币50000元支付给张某乙。被告人张某甲分得人民币2700元。

2018年11月28日夜间,被告人张某甲与征某某、张某乙、左某某及刘某某(另案处理)等人结伙,在上述被告人张某甲家中,诱使周某某参赌,张某乙、征某某等人冒充赌客,左某某采用电子设备读取密码牌等方式作弊,致使周某某输掉人民币2000元并欠下所谓赌债人民币180000元。后张某乙等人通过将周某某的宝马牌汽车作抵押套取现金的方式要得人民币63000余元。

被告人张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靖江市公安局依法调取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等书证;

2.靖江市公安局依法出具的抓获经过;

3.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张某甲及同案犯征某某、张某乙等人的供述与辩解;

5.靖江市公安局依法制作的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与他人结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是主犯,均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张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小凤

2020年3月19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靖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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