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睢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2017年间,被告人张某甲与他人结伙在山东省单县、济南市,河北省三河市,采取“一人摆摊下象棋残局,其他人冒充路人当棋托吸引被害人参与,在被害人下棋时候故意指点被害人下棋,导致被害人输棋,并在现场使用支付宝、微信为被害人兑换现金”的方式实施诈骗3起,共骗取被害人邓某某、孙某某、张某乙人民币19060元,具体分述如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2017年8月28日20时许,被告人张某甲与他人结伙在至山东省单县259省道附近一个服务区内, 通过下象棋残局的方式骗取被害人邓某某人民币9000元。
2.2017年5月16日6时许,被告人张某甲与他人结伙在山东省济南市齐鲁医院门口, 通过下象棋残局的方式骗取被害人孙某某人民币3900元。
3.2016年12月24日10时许,被告人张某甲与他人结伙在河北省三河市燕郊开发区迎宾路燕郊公园环岛南侧, 通过下象棋残局的方式骗取被害人张某乙人民币6160元。
2019年2月26日,被告人张某甲依法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另查明,被告人张某甲在公安机关主动退完全部赃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发破案经过、微信或支付宝转账记录等书证;
2.被害人邓某某、孙某某、张某乙的陈述;
3.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多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与他人共同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系共同犯罪,应当共同对犯罪结果承担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顾瑶
附:
1.被告人张某甲在居所候审,联系电话:1761561****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65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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