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沛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21982********,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户,住沛县**小区**室。被告人张某甲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9日被沛县公安局刑事拘留,11月26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沛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张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张某甲,听取了被告人张某甲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份,被告人张某甲虚构其沛县教育局有亲戚,能将黄某某读小学的孩子转学至沛县城区学校读书的事实,先后骗取黄某某人民币7500元。
到案后,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案发后,被告人张某甲的家人将7500元钱退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发经过、到案经过、扣押物品清单等书证;
2.证人郝某某、张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微信聊天及微信转账电子数据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涉嫌诈骗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勇
2020年4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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