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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诈骗案)_江苏省南京市玄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玄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玄检诉刑诉〔2020〕74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9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2113211995********,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出生地:辽宁省朝阳县,户籍地:辽宁省朝阳县**镇**村**组**号,住北京市丰台区**小区**号楼**单元**室。被告人张某甲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8日被南京市玄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单位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被告人张某甲通过**平台购买三星S10+手机一部(销售价格为人民币6999元),收货后将手机掉包成坏手机并申请退货退款,骗得江苏**有限公司(经营地址位于南京市玄某某)人民币6991元。

2019年10月18日,被告人张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归案后,被告人张某甲赔偿了被害单位损失并取得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抓获经过、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张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郭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清单;

6.苏宁易购网站订单、退款明细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玄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丽芳

2020年3月27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北京市丰台区**小区**号楼**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48页,补充材料1页。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4.随案移送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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