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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诈骗案)_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宁浦检诉刑诉〔2020〕822号

被告人张某甲,女,198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623291989********,汉族,小学文化,住江西余干县**镇**村**号。被告人张某甲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8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同年12月6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4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张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齐某某、张某乙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张某甲,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甲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至2018年期间,李某甲(另案处理)向被告人张某甲等人提议,由张某甲等人通过微信聊天的方式,以谈恋爱、结婚为名骗取他人钱款,李某甲负责取款。

在2018年3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张某甲谎称李某乙,分别使用昵称为幸福小小(微信号H6868****)、快乐生活(微信号为SS****)两个微信号,与被害人齐某某、张某乙微信聊天,后编造母亲生病、准备结婚等事由,共计骗取被害人齐某某人民币130000元,骗取被害人张某乙人民币9521元。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甲退赔被害人齐某某人民币80000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被告人张某甲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张某甲的户籍资料、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微信聊天记录截图、交易明细、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张某丙、张某丁、张某戊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齐某某、张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制作的搜查笔录、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伙同他人共同故意实施诈骗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张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张莉莉

2020年12月15

附件:

1.被告人张某甲取保候审于江西余干县**镇**村**号。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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