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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诈骗案)_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阳检一部刑诉〔2019〕28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3231991********,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沂源县**镇**村**号,住河北省张家口市张北县**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20日被阳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22日被阳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阳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2013年间,阳城县白桑乡**村村民史某某以165万元的价格购买了7套人民币收藏品。2017年,被告人张某甲与邹某某合伙经营北京**文化发展公司期间,到史某某家中看过这7套人民币收藏品。2018年11月,张某甲与孙某某(另案处理)预谋用廉价字画冒充高档字画骗取史某某的7套人民币收藏品。当月30日,张某甲与孙某某来到史某某家中,一唱一和,谎称人民币收藏品不好出手,如果将人民币收藏品换成字画就很好出手。史某某让二人拿来字画以后再说。2018年12月底,张某甲与孙某某拿了两套十二生肖字画(经石某某辨认,只有一套为真。每套真品市场最高价36500元)再次来到史某某家中,谎称这两套十二省书画协会主席书写的十二生肖字画每套市场价值500、600万元,并且已经找山西省书画协会主席石某某鉴定过了,是正品,如果史某某用他的人民币收藏品交换,肯定不会有损失。史某某信以为真,遂用7套人民币收藏品与张某甲、孙某某的十二生肖字画进行了交换。张某甲又向史某某索要了3万元好处费。史某某经向相关行业内人士咨询,得知每套十二生肖字画市场价仅为2万元左右,觉得上当受骗,多次打电话要求张某甲、孙某某返还7套人民币收藏品,张某甲、孙某某找各种借口搪塞。2019年1月9日,孙某某因寻衅滋事犯罪被北京市怀柔区警方抓获后,传递消息让张某甲抓紧将7套人民币收藏品卖掉。2019年1月13日,被告人张某甲将7套人民币收藏品在广州市邮币市场销售,销赃获款40.5万元,除付给孙某某妻子118000元外,将剩余款项占为已有,并用赃款购买大众牌轿车一辆。案发后,已追回赃款118000元、大众牌轿车一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书证;

3.证人孙某某、邹某某、杨某某、石某某、褚某某、随某某、范某某、樊某某、常某某、张某乙、肖某某、黄某某、冯某某证言;

4.被害人史某某陈述;

5.被告人张某甲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

7.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刘福元

2019年11月14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被羁押于晋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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