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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诈骗案)_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寿检一部刑诉〔2020〕312号

被告人张某甲,女,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04198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街道**村**号,住山东省寿光市**小区**街**商铺。2019年7月28日该因为涉嫌诈骗罪被潍坊市奎文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15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寿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寿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寿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诈骗罪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0月份到2020年1月13日期间,被告人张某甲以被害人宋某某爷爷、婆婆的**需要随身携带其店内的**佛牌,已达到祛病保**的目的,多次诈骗被害人宋某某钱财,共计23955元。

2、2019年11月30日,被告人张某甲以被害人赵某某年轻需要随身携带其店内的姻缘佛牌,已达到保持年轻提升个人魅力的目的,诈骗被害人赵某某12800元。

3、自2019年4月2日开始,被告人张某甲虚构封建迷信,以给寿光市文家街道吕家村的吕某某算命保姻缘开坛等名义多次诈骗12000元。

4、自2018年9月份开始,被告人张某甲虚构封建迷信,以给寿光市田柳镇南王里村的李某甲算姻缘开坛等名义多次诈骗57900元。

5、自2018年10月16日开始,被告人张某甲虚构封建迷信,以给寿光市美林花园的黄某某算姻缘、财运等名义多次诈骗21769元。

6、自2019年5月13日开始,被告人张某甲虚构封建迷信,以给寿光市圣城街道南关村的张某乙算姻缘开坛等名义多次诈骗21033元。

7、自2019年5月13日开始,被告人张某甲虚构封建迷信,以给寿光市田柳镇张家营前村的李某乙算财运、供奉佛牌等名义多次诈骗23598元。

8、自2018年5、6月份开始,被告人张某甲构封建迷信,以给寿光市洛城街道屯田东村的张某丙佛像开光诈骗6000元。

9、自2019年2月份开始,被告人张某甲虚构封建迷信,以给寿光市中南世纪城的刘某某看事业运程、财运、超度、供奉牌位、结阴亲等名义多次诈骗18700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不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综合全案法定、酌定量刑情节,建议对被告人张某甲判处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奚东锋

2020年5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甲现被羁押于潍坊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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