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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诈骗案)_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宣州检刑一刑诉〔2019〕166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9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5011995********,汉族,专科肄业,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街道******号,住宣城市宣州区**街道****巷**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3月27日被宣城市公安局宣州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5月3日被宣城市公安局宣州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4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宣城市公安局宣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4月2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6月1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7月1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8月2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1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5月28日、2019年8月12日、2019年11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下半年,被告人张某甲在宣城市**广场因小额贷款结识被害人李某甲。被告人张某甲明知李某甲债台高筑,利用李某甲急需借款的窘境,以帮助李某甲归还债务为饵,诱使李某甲向其借款。2017年12月,被告人张某甲在向李某甲出借钱款时,以行业规矩为由扣除“借款利息”“好处费”“手续费”等费用、并以出具翻倍借条方式虚增借款金额,设置每日还款条件,在李某甲未及时还款时肆意认定其违约,谎称出借钱款的幕后老板将要上门实施暴力索债,骗取李某甲支付高额违约金,后带领李某甲至其母亲、婶婶等关联人员处借款,帮助李某甲偿还虚高借款和违约金等费用,继而再要求李某甲出具金额更大的虚高借款条据,通过以贷还贷方式恶意垒高借款金额,导致被害人最终无力偿还虚高债务。被告人张某甲采取软暴力滋扰方式向被害人李某甲及其父母索取债务,未果后以翻倍借条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意图骗取李某甲财物。被告人张某甲通过前述方式,实际出借钱款72100元,收回李某甲还款74900元,意图骗取李某甲钱款177900元,其中既遂2800元,未遂175100元。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 2017年12月13日,被告人张某甲出借李某甲10000元,从其女友父亲王某甲处借款10000元后,扣除相关费用,通过微信转账支付李某甲5400元,要求李某甲每日还款1100元。后李某甲归还10800元。

2. 2017年12月21日,被告人张某甲出借李某甲20000元,从王某甲处借款20000元后,扣除相关费用,通过微信转账支付李某甲11800元,谎称履行手续需要出具翻倍借条,实际只要按照借款金额还款,骗取李某甲信任后出具向王某甲借款20000元借条1张、30000元借条1张,并要求李某甲每日还款1200元。后李某甲归还15100元。

3.因李某甲在归还前次20000元借款过程中还款困难,2017年12月25日,被告人张某甲再次借款10000元给李某甲,通过微信转账支付李某甲6500元,骗取李某甲出具向张某甲借款10000元借条1张、20000元借条1张,并要求李某甲每日还款1100元。后李某甲归还5500元。

4.2017年12月28日,因李某甲还款困难,被告人张某甲以出借钱款的王某甲即将上门索债言语恐吓李某甲,后谎称王某甲同意李某甲支付50000元违约金便不再上门,李某甲无奈同意,但因无力支付违约金,被告人张某甲要求李某甲出具向张某甲借款30000元借条1张、40000元借条1张。李某甲继续归还前述借款利息、违约金利息共6800元。

5.2018年1月8日,被告人张某甲以再借钱帮助李某甲归还清他人债务为由,从其母亲张某某处借款30000元,扣除利息、好处费等费用后交付李某甲,并扣除前述10000元借款尾款及利息,实际交付李某甲约12000元,骗取李某甲出具向张某甲借款40000元借条1张、60000元借条1张,要求李某甲每日支付利息,本金一次性归还。2018年1月底,李某甲在父亲李某乙陪同下至宣城市中心医院,现金归还张某甲30000元。

6.2018年1月12日,被告人张某甲向李某甲索要前述违约金50000元,经朋友钱某某协调,被告人张某甲同意李某甲分次归还,并带领李某甲向其婶婶伍某某借款,伍某某将张某乙名下平安信用卡交由张某甲,后张某甲持卡套现20000元,作为李某甲支付的前述违约金。张某甲骗取李某甲出具向张某甲借款20000元借条1张、向伍某某借款20000元借条1张、30000元借条1张。后李某甲归还前述本息3900元。

7.2018年1月19日,被告人张某甲借款给李某甲归还他人债务,通过支付宝转账6400元给李某甲,并骗取李某甲出具向张某甲借款30000元借条1张。后李某甲归还本息2800元。

8.2018年2月8日,被告人张某甲以再借钱帮助李某甲归还清他人债务归结张某甲债权为由,向王某甲借款30000元,通过微信支付李某甲30000元,并要求李某甲出具借条(起诉时未出示)。后李某甲未单独归还该笔借款。

2018年3月,被告人张某甲伙同屈某某多次至李某甲父母春归苑家中滋扰,要求李某甲及其父母归还借款,因对还款金额有异,李某甲父母未代为还款。

2018年3月19日,被告人张某甲持350000元借条向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法院以李某甲出具的向张某甲借款250000元借条立案。2018年3月27日,被害人李某甲因被诈骗报案至宣城市公安局宣州分局。宣州分局同日以刑事案件立案侦查,并向宣州区人民法院调取诉讼材料。2018年4月23日,宣州区人民法院驳回张某甲起诉。

2018年3月27日,被告人张某甲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借条、银行账户明细、微信聊天记录照片、接警单、民事裁定书等书证;

2.证人屈某某、张某某、伍某某、王某甲、王某乙等人证言;

3.被害人李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微信、支付宝记录等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意图骗取他人财物1779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洪多多

2019年12月3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电子数据光盘7张、U盘1个。

3.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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