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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诈骗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盐检一部刑诉〔2020〕179号

被告人张某甲,曾用名张某乙,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03231999********,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宁夏盐池县**乡**自然村**号,捕前住宁夏盐池县**镇**小区**室。2020年1月14日因殴打他人被盐池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九日并处罚款二百元。2020年1月15日因涉嫌诈骗罪被盐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7日被盐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7日经本院批准由盐池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盐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30日,被告人张某甲以办理审验过期货运资格证的名义,骗取张某丙办理费用450元;

2019年6月3日,被告人张某甲以办理车辆违章消分业务的名义,通过刘某某骗取李某甲办理费用4700元;2019年7月19日,被告人张某甲以相同名义,通过刘某某骗取李某甲办理费用2180元;

2019年9月11日,被告人张某甲以办理车辆违章消分业务的名义,骗取官某某办理费用700元,同年12月8日,张某甲退还官某某300元;

2019年10月1日,被告人张某甲以给一辆四桥货车销户的名义,骗取王某某办理费用2400元;

2019年10月25日,被告人张某甲以办理车辆违章消分业务的名义,骗取李某乙办理费用800元;2019年11月2日,被告人张某甲以办理“豹子”车牌号为由,先后骗取李某乙2500元;

2020年3月份,被告人张某甲以办理货运资格证、押运证的名义,先后骗取冯某某办理费用1850元;

2020年3月21日,被告人张某甲以办理货运资格证、押运证的名义,先后骗取赵某某办理费用1200元;

2020年4月份,被告人张某甲以办理车辆违章消分业务的名义,先后骗取官某某办理费用7080元;

2020年5月份,被告人张某甲以办理危货车押运证的名义,先后骗取张某丙办理费用700元。

2020年5月份,被告人张某甲以办理车辆违章消分业务的名义,先后骗取张某丁办理费用6300元;

2020年5、6月份,被告人张某甲分别以办理消除车辆违章业务、办理承包交通银行劳务派遣业务、办理三条的车牌号的名义,先后骗取林某某办理费用8270元。

被告人张某甲于2019年5月至2020年5月期间,先后骗取被害人总计39130元。被告人张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另查明,被告人张某甲在取保候审期间退赔官某某、王某某、李某甲、李某乙损失,并取得谅解。审查起诉阶段被告人的家属分别赔偿被害人张某丙、冯某某、赵某某、官某某、张某丙、张某丁、林某某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等;

2.证人刘某某、付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张某丙、李某甲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以能办理车辆违章消分业务、审验过期货运资格证等为由,骗取他人办理费用3913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有坦白情节,量刑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盐池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莫艳丽

2020年11月16

                                      

附件: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吴忠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涉案赃物随案移送盐池县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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