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周检诉刑诉〔2020〕16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241981********,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周某某**街**号,家住西安市**路**小区**号楼**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9日被依法逮捕,同年6月12日被西安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同年7月17日被陕西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两个月,现羁押于周某某看守所。
本案由周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4日、2020年1月20将本案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5日、2020年2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21日、2020年1月6日、2020年3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十五天。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7月,被告人张某甲与他人合伙成立西安久赢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久赢公司),公司登记注册的经营范围是商务信息咨询,企业营销策划,餐饮管理咨询,文化艺术交流活动策划,广告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经查,被告人张某甲为久赢公司实际控制人,其将公司登记的经营范围运营改变为代购车辆、帮助办理贷款,再此过程中张某甲采取隐瞒真相、虚构事实的方式实施多起诈骗活动,2018年11月13日张某甲被公安机关网上追逃,2019年3月15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被告人张某甲实施诈骗犯罪活动五起,主要犯罪手段是以帮助他人低价购车为诱饵,欺骗购车人让渡车辆所有权,张某甲将车辆所有权办理在贷款人名下,以贷款人名下的该车辆抵押办理贷款,张某甲骗取贷款人银行卡,将到账的贷款据为己有。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7年6月,何某甲与久赢公司达成协议购买大众途观轿车一辆,按照双方协议张某甲将该车辆所有权办理在想要办理贷款的刘某某名下并给该车的余款作了按揭,该车实际一直由何某甲使用。张某甲随后以刘某某名下的该车辆在蒲公英小额贷款公司抵押贷款4.4万元,贷款到刘某某账户以后,被告人张某甲将4.4万元贷款转到自己银行卡支出。该车辆没有按时支付按揭费用,车辆被贷款公司扣走后,何某甲将车从小额贷款公司赎回。
2017年7月,李某某要办贷款经人介绍找到久赢公司,张某甲负责给李某某办理贷款,这时张某甲没有找到车能挂在李某某名下,就让李某某自己贷款买一辆帕萨特轿车,随后被告人张某甲以李某某名下的汽车在蒲公英贷款公司抵押贷款3.85万元,在光大银行贷款8.4万元,张某甲将李某某银行卡骗取后将两笔贷款取走,案发前,张某甲归还给李某某3万元。
3、2017年8月,某某乙与久赢公司达成协议购买白色奇骏轿车一辆,按照双方协议张某甲将车辆所有权办理在欲办理贷款的王某某名下,随后以王某某名下该车辆在神州车闪贷小额贷款公司抵押贷款12.63万元(实际到账9.92万元,其余为手续费),贷款到王某某账户以后,张某甲全部支取从而导致王某某没有按时归还贷款,贷款公司将车辆扣走,王某某找到扣车的神州车闪贷小额贷款公司,双方协议由王某某将实际购车人某某乙的车变卖还了贷款。
4、2017年9月,何某某与久赢公司达成协议购买帕萨特轿车一辆,按照双方协议张某甲将车辆所有权办理在想要办理贷款的武某某名下,张某甲以武某某名下的该车辆在西安微贷网小额贷款公司抵押贷款12.546266万元,贷款到武某某账户以后,张某甲将其中的11万元转到自己账户,剩余1.2万元偿还其欠张某乙的私人欠款,从而导致武某某未按时归还该笔贷款,西安微贷网将何某某使用的汽车扣走。
5、2017年11月,杨某甲与久赢公司达成协议购买迈腾轿车一辆,依据双方协议杨勇支付了12万元首付款,张某甲将车所有权办在办理贷款的赵某某名下。张某甲实际支付车款4.23万元,然后在贵州鑫众汇公司按揭12.5万元将该车买下,车辆一直由杨勇使用。该车未按时归还车贷按揭,贵州鑫众汇公司扣走。
上述五起犯罪事实共被被告人张某甲采取欺骗的手段非法占有43.886266万元。另查,被告人张某甲采取欺骗的手段骗取被害人武某某民生银行信用卡一张,透支消费1万元,至今未还;骗取被害人刘某某交通银行和招商银行信用卡各一张,分别被透支消费6912.25元和5955.55元,至今未归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骗取他人信用卡用于消费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和信用卡诈骗罪数罪并罚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周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良
2020年4月3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周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十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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