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丰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吉丰检一部刑诉〔2020〕142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02021990********,汉族,大专文化,系沈阳铁路局吉林供电站工人,住吉林市昌邑区**小区**-**-**室(户籍所在地吉林市九站街道**村**组),因涉嫌诈骗,于2020年4月8日被吉林市公安局丰满分局刑事拘留,于4月9日被该局变更为监视居住,于4月14日变更为刑事拘留,于4月15日变更为监视居住,于4月20日变更为刑事拘留,于4月21日变更为监视居住,于4月29日变更为刑事拘留,因涉嫌犯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26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吉林市公安局丰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甲分别虚构自己是年轻女子张某乙、张某乙的弟弟张某丙的身份,先后10次编造急需用钱、出车祸需赔偿金、出车祸需修车款、生病急需住院费、提职急需送礼、与男友分手需分手费等事实,向被害人孙某某借钱,骗取孙某某信任,骗得孙某某向其转款人民币合计356,600元,所得钱款均被张某甲挥霍。案发后,张某甲家属代其赔偿孙某某人民币260,000元,取得孙某某谅解。
1、被告人张某甲虚构自己是年轻女子张某乙的身份,于2015年4月15日编造急需用钱的事实,向被害人孙某某借钱,骗得孙某某信任,孙某某先后于2015年4月15日、18日、19日在中国工商银行吉林市解放西路支行向张某甲尾号为8085的中国工商银行账户转款合计人民币5,600元。
2、被告人张某甲虚构自己是年轻女子张某乙的身份,于2016年1月13日编造急需用钱的事实,向被害人孙某某借钱,骗得孙某某信任。孙某某在托朋友卜某某向张某甲尾号为0011的中国建设银行账户转款人民币22,000元。
3、被告人张某甲虚构自己是年轻女子张某乙的身份,于2016年3月10日编造出车祸急需用钱修车的事实,向被害人孙某某借钱,骗得孙某某信任。孙某某在中国建设银行昌茂支行向张某甲尾号为0011的中国建设银行账户转款合计人民币31,000元。
4、被告人张某甲虚构自己是年轻女子张某乙的身份,于2016年5月21日编造得胃病在日本住院,急需住院费120,000元的事实,向被害人孙某某借钱,骗得孙某某信任。孙某某在中国建设银行昌茂支行ATM存款机向张某甲尾号为0011的中国建设银行账户转款合计人民币120,000元。
5、被告人张某甲虚构自己是年轻女子张某乙的身份,于2016年11月3日编造需要40,000元帮领导解决嫖娼问题的事实,向被害人孙某某借钱,骗得孙某某信任。孙某某在中国建设银行昌茂支行ATM存款机向张某甲尾号为0011的中国建设银行账户转款合计人民币40,000元。
6、被告人张某甲虚构自己是年轻女子张某乙的身份,于2017年5月5日编造需要33,000元用于付男朋友分手费的事实,向被害人孙某某借钱,骗得孙某某信任。孙某某向张某甲转款人民币33,000元。
8、被告人张某甲虚构自己是年轻女子张某乙的身份,于2017年9月23日编造发生交通肇事需要30,000元赔偿金的事实,向被害人孙某某借钱,骗得孙某某信任。孙某某于次日向张某甲尾号为0011的中国建设银行账户转款人民币30,000元。
9、被告人张某甲虚构自己是年轻女子张某乙的身份,于2018年1月4日编造发生交通肇事需要20,000元赔偿金的事实,向被害人孙某某借钱,骗得孙某某信任。孙某某在中国建设银行昌茂支行向张某甲尾号为0011的中国建设银行账户转款人民币20,000元。
10、被告人张某甲虚构自己是张某乙(虚构身份)弟弟张某丙的身份,于2020年2月10日编造包养的情人怀孕需要15,000元的事实,向被害人孙某某借钱,骗得孙某某信任。孙某某于次日在吉林市丰某某中海剑桥郡小区门口面对面向张某甲微信账户转款人民币1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甲供述和辩解;
(二)被害人孙某某陈述;
(三)证人卜某某、王某某证言;
(四)书证:抓捕经过、转账凭证、个人活期明细信息、欠条、微信记录截屏照片、谅解书、收条、电话查询记录、户籍证明等;
(五)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身份,编造事实,多次骗取他人钱款,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吉林市丰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秦国微
(院印)
2020年8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吉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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