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朝检公诉刑诉〔2020〕366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424200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魏县**镇**村**号,现住北京市朝阳区**里**号楼**单元**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27日经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2月7日至2020年2月21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2月期间,被告人张某甲伙同闫某某等人在北京市朝阳区**中心**座北京**公司,以帮助拍卖粮票收取标的费为由,骗取被害人齐某某人民币1.4万元,后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证言:证人张某乙、陈某某的证言;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齐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讯问光盘;5.其他材料:到案经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李 唐
2020年2月20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被羁押于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4册;
3.《量刑建议书》2份;
4.《证人名单》、《证据目录》各1份;
5.随案移送: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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