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昌检一部刑诉〔2020〕219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2211987********,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北京市昌平县,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昌平区**镇**村**号,现住址同户籍所在地。曾因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4年6月13日被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于2014年7月14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1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7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8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0日,被告人张某甲以能够给孙某某(女,39岁)办理北京市小客车指标为由,骗取孙某某人民币2万元。
被告人张某甲于2020年5月13日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银行卡交易明细、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收条、微信转账记录、医院检查报告单、失信记录、微信聊天记录、被告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及前科材料;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乙、肖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孙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其他证据:接报案经过、到案经过、工作说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吕山山
检察官助理:贺阳
2020年9月17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押于北京市昌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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