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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诈骗案)_上海市杨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杨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杨检三部刑诉〔2020〕964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99年**月**日生,黎族,公民身份证号码:4690071999********,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在海南省东方市**村委**村**队,现住海南省东方市**镇**路**号**巷**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4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刑事拘留,期间被延长羁押期限至三十天。因涉嫌诈骗罪,于同年5月15日经本院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7月16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年7月15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起,被告人张某甲参与周某某(另处)等人在网上利用虚假游戏充值平台实施诈骗,并提供了杨某某、张某乙和郑某某(另处)的银行卡用于转账。2019年12月30日,被害人高某某在本市杨某某**号**室在网上充值游戏币时被骗人民币(下同)7598元。经查,上述被骗款项中5000余元先后转入上述杨某某、张某乙和郑某某的银行卡,并由被告人张某甲帮助取现。

2020年4月11日,被告人张某甲主动至海南省东方市公安局天安乡派出所投案。到案后其按照民警要求电话联系郑某某,并向民警提供了具体地址协助抓捕。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被害人高某某的陈述及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公安机关《户籍资料》《接受证据清单》《被害人高某某被骗的情况说明》,证实2019年12月30日其在本市杨某某**号**室家中网上玩“手游三国杀”,后经游戏中公告低价购买游戏元宝,进入一个QQ群,在群中经他人推荐,进入一个低价充值元宝的网站,在此网站中在对方的提示下先后共计充值7598元,充值后被对方将其QQ拉黑并踢出群,之前充值的网站也显示被注销。

2.证人周某某、许某某的证言,证实其利用虚假游戏充值平台在网上进行网络诈骗。张某甲曾参与一起操作、提供银行卡、帮助取现。

3.证人郑某某的证言、公安机关《提取笔录》“微信信息”“手机转账记录截图”“微信转账记录截图”,证实其在2019年10月给张某甲一张中国银行卡、工商银行卡,并获得好处费。其曾帮张某甲提现。2020年4月13日,张某甲电话联系其在约定地点见面,后被民警抓获。

4.证人杨某某的证言及其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证人张某乙的证言,证实其均办理了中国银行卡交给张某甲使用。

5.公安机关《接受证据清单》及光盘、公安机关《工作情况》,证实民警从中国银行**支行调取2019年12月31日柜面监控视频,被告人张某甲帮助取现的情况。

6.公安机关《高某某被骗资金流向情况说明》、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证实经查询被害人高某某被骗资金的流向情况。

7.东方市公安局天安乡派出所《证明》《抓获经过》、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延吉新村派出所《工作情况》,证实被告人张某甲于2020年4月11日在其父亲张某丙陪同下至海南省东方市公安局天安乡派出所投案。张某甲配合民警联系郑某某并提供具体地址,协助民警抓捕的情况。

8.公安机关《扣押决定书(副本)》《扣押清单》,证实民警从被告人张某甲处扣押手机的情况。

9.被告人张某甲的历次供述,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甲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甲具有立功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杨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潘玲华

2020年8月7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被羁押于上海市杨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三册、光盘一张、证据材料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财产刑履行意愿记录单》各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5.辩护人张砚,上海荣之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6.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

第六十八条 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百六十六条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件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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