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身份证号码3201041988********,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南京市雨花台区**居**幢**室(户籍所在地:南京市雨花台区**大街**号**幢**单元**室)。被告人张某甲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5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各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张某甲,听取了各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3月12日,本案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张某甲通过微信等方式向被害人谎称其有周杰伦、陈情令等演唱会门票出售,编造其妻系大麦网员工、能通过内部途径获得演唱会门票等虚假事实,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在南京市秦淮区等地骗取15名被害人人民币共计12万余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2019年7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张某甲谎称向被害人叶某某出售周杰伦演唱会门票,共计骗取被害人叶某某人民币5300元。
二、2019年7月,被告人张某甲谎称向被害人史某某出售周杰伦演唱会门票,共计骗取被害人史某某人民币2000元。
三、2019年7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张某甲谎称向被害人胡某某出售周杰伦、陈情令等演唱会门票,共计骗取被害人胡某某人民币28160元。
四、2019年7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张某甲谎称向被害人卢某某出售周杰伦演唱会门票,共计骗取被害人卢某某人民币13000元。
五、2019年7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张某甲谎称向被害人戚某某出售周杰伦、乐队的夏天等演唱会门票,共计骗取被害人戚某某人民币24960元。
六、2019年7月,被告人张某甲谎称向被害人沈某某出售周杰伦演唱会门票,共计骗取被害人沈某某人民币5800元。
七、2019年8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张某甲谎称向被害人张某乙出售周杰伦演唱会门票,共计骗取被害人张某乙人民币4600元。
八、2019年8月,被告人张某甲谎称向被害人俞某某出售周杰伦演唱会门票,共计骗取被害人俞某某人民币9800元。
九、2019年8月,被告人张某甲谎称向被害人杜某某出售周杰伦演唱会门票,共计骗取被害人杜某某人民币7100元。
十、2019年9月,被告人张某甲谎称向被害人张某丙出售周杰伦演唱会门票,共计骗取被害人张某丙人民币2600元。
十一、2019年9月,被告人张某甲谎称向被害人邓某某出售周杰伦演唱会门票,共计骗取被害人邓某某人民币2600元。
十二、2019年9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张某甲谎称向被害人李某某出售李健、周杰伦等演唱会门票,共计骗取被害人李某某人民币6080元。
十三、2019年9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张某甲谎称向被害人张某丁出售陈情令演唱会门票,共计骗取被害人张某丁人民币5960元。
十四、2019年10月,被告人张某甲谎称向被害人陈某某出售周杰伦演唱会门票,共计骗取被害人陈某某人民币2700元。
十五、2019年10月,被告人张某甲谎称向被害人魏某某出售陈情令演唱会门票,共计骗取被害人魏某某人民币3200元。
2019年11月4日,被告人张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案发后,被告人张某甲已赔偿各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支付宝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银行交易明细等书证;
2.证人曹某某、袁某某、刘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戚某某、胡某某、杜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曲 伟
代理检察员:范慧媛
2020年3月26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南京市秦淮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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