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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诈骗案)_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酉检刑诉〔2020〕Z163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002421983********,土家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以下简称酉阳县)**乡**村**组**号,住酉阳县**医院家属院。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8日被酉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酉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酉阳县看守所。

本案由酉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张某甲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至10月,被告人张某甲谎称自己有关系能帮助张某乙拿到酉阳小坝高速路口一个工程项目的劳务,后张某甲以做该项目的备案、交资料需要费用为由骗取张某乙1635元。

2019年12月至2020年2月,被告人张某甲谎称自己能帮陈某某女儿调动工作,并以调动工作需要疏通关系、建档案等名义骗取陈某某现金3800元、中华牌香烟2条(硬中华1条、软中华1条)、黄鹤楼1916牌香烟2条、茶叶2包。

2019年12月至2020年2月,被告人张某甲谎称能帮吴某某拿到酉阳小坝高速路出口对面工地的活动板房项目、能帮吴某某购买到法院拍卖的土家八千商品房,先后以需要缴税、登记等名义骗取吴某某17660元。

2019年12月至2020年3月,被告人张某甲谎称自己能介绍邓某某承揽重庆市江津区珞璜工地劳务建设、能为邓某某办理劳务公司注册手续提供帮助,在取得邓某某信任后,以办理备案登记、营业执照等名义骗取邓某某50900元。

张某甲诈骗他人财物合计77145元。

另查明,被告人张某甲系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价格认定结论书;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张某甲接公安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减轻处罚。张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张某甲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并具有多次诈骗情形,可以酌情从重处罚。综上,建议判处张某甲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白贤相

  检察官助理:陈勇

2020年7月15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酉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 光盘8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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