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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诈骗案)_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沙检刑诉〔2020〕Z958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151980********,汉族,中专文化程度,个体户,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北碚区**镇**村**号附**号,住重庆市北碚区**镇**村**号附**号。因犯抢劫罪,于2004年12月21日被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09年2月2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2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至2020年8月,被告人张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谎称可以办理占道经营摆放充气城堡的审批手续,以手续费、占道经营保证金、安全风险保证金等名目索取费用,骗取被害人张某乙共计人民币17400元。

2020年9月2日,被告人张某甲接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沙坪坝派出所投案自首。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户外游乐设施审批表、收据、微信聊天截图、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指认照片、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等;

2.证人陈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张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 并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副 检 察 长 吴  娟

检察官助理 何  苗

                            20201014

                          

附件:1.被告人张某甲现监视居住在重庆市沙坪区**正街**号附**号**,联系电话1316783****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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