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检公诉刑诉〔2020〕86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524199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双鸭山市饶河县,现住**镇**园**号楼**。因本案,于2019年11月8日被黑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4日被黑山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黑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2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4月2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甲与其妻子张某乙(另案处理),于2018年5月在黑龙江省双鸭山市饶河县***镇***住宅小区***号楼***单元***室其家中设立的“机房”,通过多台电脑内安装的软件,将QQ等网络社交聊天软件的位置设置在广州、北京、西安等地,虚拟女性身份并利用软件与异地陌生男子聊天,获取对方身份信息并约对方见面。随后将获取的个人信息提供给上家“酒托托头”王某某(另案处理)、刘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后“酒托托头”利用其提供的共计八千余条的个人信息安排实施诈骗成功后按照被害人消费金额的30%向其支付佣金7278元,张某甲诈骗数额共计人民币24260元。
2019年11月8日,被告人张某甲到黑山县公安局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自首情况说明、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及刑事裁定书、情况说明;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甲、兰某某、陈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甲、同案犯张某乙、于某某、黄某某、李某乙、王某某、林某某、张某丙、徐某某、郎某某、魏某某、刘某某、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电子数据:QQ聊天截图、支付宝转账记录截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诈骗罪的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被告人系自首,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从宽处罚。结合社区矫正机关的意见,宣告缓刑对其所在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甲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许绍凯
检察官助理:樊佳茵
2020年5月8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159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社区矫正意见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