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刑诉〔2019〕665号
被告人张某甲,曾用名李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323196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陕西省西安市**商贸公司法人,群众。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宝鸡市岐山县**镇**路**号**号楼**单元**层**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16日被秦皇岛市公安局海港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秦皇岛市公安局海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勤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8月1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1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8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8月27日和2014年9月6日,被告人张某甲以能够帮助被害人张某乙的姐夫杨某某在省交通厅运作调职为由,在秦皇岛市海港区骗取被害人张某乙人民币33万元。案发后,被告人张某甲退还被害人张某乙钱款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银行转账凭证和短信记录截图,证人赵某某、高积极、张某丙的证言,被害人张某乙的陈述,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志强
2019年9月24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居住地监视居住。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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