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洛检一部刑诉〔2020〕23号
被告人张某甲,女,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9197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福建省惠安县**镇**村**村**号,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惠安县黄塘镇汾阳**小区**幢**室。曾因赌博于2010年7月12日被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处以罚款人民币500元。现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8日被泉州市公安局洛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1日经本院批准,同年11月1日被泉州市公安局洛江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泉州市公安局洛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2月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9日,被告人张某甲通过微信“附近搜索”功能认识被害人林某乙。后被告人张某甲化名张某乙在日常聊天中以离婚后独自带着孩子生活博取被害人林某乙的同情,并向林某乙谎称其父亲是在厦门**工作,以家庭富裕引诱林某乙与其交往。从2019年3月19日开始至案发,被告人张某甲以没钱付餐费、付租房、要求林某乙买礼物为借口,或虚构其妈妈患癌急需救命钱及其本人得胃癌需治疗等事实,多次骗取被害人林某乙钱财共计人民币315780元,并将诈骗所得用于赌博、还债及生活花费等。
经被害人报警,被告人张某甲于2019年9月29日在泉州市洛江区南少林国际武术学校门口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张某甲的户籍信息、抓获经过、工作说明、微信聊天截图、微信支付明细、张某甲病历材料、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林某甲、陈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林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公安机关提取笔录、扣押笔录、辨认笔录等;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微信聊天记录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虚构事实,诈骗他人财物达人民币31578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庆芳
2020年2月13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泉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光盘十一张。
3.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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