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一部刑诉〔2020〕156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9261994********,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住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路**路口出租房。2019年11月21日,因犯诈骗罪被古浪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0元。2020年4月22日因涉嫌诈骗罪,被白银市公安局平川分局刑事拘留,经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检察院批准,2020年4月30日被白银市公安局平川分局逮捕。
本案由甘肃省白银市公安局平川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份以来,被告人张某甲虚构其母亲生病做手术急需用钱及信用卡到期周转资金事实,以借为名,分别骗取张某乙11787元、张某丙9000元、胡某某1000元、王某某1950元、丁某某15924.73元。骗取的款项多用于在手机陌陌平台中给女主播打赏送礼物及参与赌博网站赌博活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一部;2.书证:到案经过、证据清单及刑事判决书等;3.证人拜某某、魏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张某乙、张某丙、胡某某、丁某某、王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多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被告人张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其所犯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张延文
2020年7月23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白银市平川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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