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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诈骗案)_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一部刑诉〔2020〕84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6241992********,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南漳县,住南漳县**镇**村**组。因涉嫌诈骗罪,2020年4月28日被南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29日,被告人张某甲以其朋友杨某某的名义在福建喜相逢汽车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以下简称**分公司)签订了《融资租赁合同》,在该公司租赁了一台牌号为鄂A****2大众朗逸牌轿车,此车由张某甲使用。2019年2月,张某甲购买了一本伪造的该车行驶证。2019年2月26日,张某甲驾驶此车到南漳县城关“乾坤二手车行”,其对车行老板王某某谎称此车是其分期购买,只有尾款未付,要求将该车和伪造的行驶证抵押给王,从王某某处借款3万元用于支付购车尾款。王某某信以为真,与张某甲签订了《汽车质押借款合同》,张某甲将此车和伪造的行驶证抵押给王,二人约定张于2019年3月26日前还款。王某某于当日将3万元汇入张某甲建行账户,此款除支付王某某两个月利息3000元外,余款被张某甲吃喝挥霍。约定到期后王某某多次打电话给张某甲要求还款,张某甲逃避拒不归还。王某某查询后发现张某甲抵押的行驶证系伪造,于2019年7月24日报警,此案告发。

2020年4月28日,被告人张某甲到南漳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处警登记表、到案经过、租赁质押合同、扣押物品清单、物证照片、发还清单、银行交易明细清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谅解书、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黄某某、杨某某、张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4.辨认笔录;5.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以非法占用为目的,采取欺骗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在案发后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已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汪文临

检察官助理  李  迎

2020年10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甲被取保候审在家中,电话1587233****。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式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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