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101198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滴滴司机,户籍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街道**村**组**号。因本案于2019年1月17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月17日被本院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两次,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各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24日至10月30日,被告人张某甲作为滴滴司机,与李某甲、李某乙、黄某某、王某甲、王某乙、洪某某(均已判决)等黑产团伙合作,以其本人账号及其哥哥张某乙账号,通过空跑刷单的形式骗取位于杭州市西湖区学院路28号的杭州**科技有限公司的车费补贴。经统计,被告人张某甲共计刷单32次,刷单金额人民币12866.58元,非法获利人民币10465.52元。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甲退赃人民币10465.52元。
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伙同他人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诈骗被害单位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依法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汪 哲
2020年4月14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被取保候审在家(1878529****)。
2.随案移送案卷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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