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西检一部刑诉〔2020〕94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031995********,汉族,高中文化,系**有限公司员工,户籍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路**号**栋**单元**号,住石家庄市裕华区**宿舍**栋**单元**室。2019年12月18日因涉嫌诈骗罪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初,被告人张某甲通过手机聊天软件与被害人王某某的女儿张某乙(13周岁,系在校学生)相识,被告人张某甲谎称“张某丙”。张某甲跟张某乙的聊天过程中,张某甲多次谎称其身体有病需要治疗或家中亲人有事需要用钱为名向张某乙借钱,张某乙先后通过微信红包给其共651元。后被告人张某甲通过张某乙又认识了其母亲被害人王某某,自2019年4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张某甲同样以借为名编造其身体有病需要治疗或家中亲人有事需要用钱为名等各种虚假理由向被害人王某某要钱,王某某通过QQ、微信等方式先后向张某甲转款63000余元并交给被告人张某甲两条金项链、两枚金戒指。经查,被告人张某甲将骗取的钱财用于个人挥霍。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甲的亲属赔偿了被害人,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张某甲供述,被害人王某某、张某乙陈述,证人张某丁证言,微信、QQ转账记录截图,银行交易明细,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证据予以证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张晓鹏
2020年3月28日
附:1、被告人张某甲羁押于石家庄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叁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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