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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诈骗案)_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枣检公诉刑诉〔2020〕82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6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131121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枣强县******号捕前枣强县**家属**号楼**单元**室,经商。2019年11月21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枣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7日经本院批准由枣强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枣强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2月2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至2019年8月,被告人张某甲在明知自己无法办理学生转学的情况下,仍以可将乡镇中学学籍的学生转到县城来上学为由,骗取被害人钱财。

被告人张某甲以上述理由,于2018年6月骗取家住枣强县**镇**村的李某甲3700元;2018年夏天,骗取家住枣强县**镇**村的杨某甲7000元及白酒两箱(价值无法认定);2018年11月,骗取家住枣强县**镇**小区的王某甲11000元;2019年1月,骗取家住枣强县**镇**村沈某某7000元;2019年4月,骗取家住枣强县**镇**村的李某乙4000元、李某丙5000元,骗取家住枣强县**镇**村的赵某某4000元,骗取家住枣强县**镇**村的吴某某7000元,骗取家住**镇**小区王某乙6000元;2019年5月,骗取家住枣强县**小区的李某丁6000元,骗取家住枣强县**镇**村的金某某5500元,骗取家住枣强县**镇**村的宋某甲5000元;2019年6月,骗取家住枣强县**镇**村的于某某5000元,骗取家住枣强县**镇**村的吕某某、郑某某各2500元,骗取家住枣强县**镇**村的杨某乙4000元,骗取家住枣强县**镇**村的朱某某、薄某某各5000元;2019年7月,骗取家住枣强县**镇**村的张某乙48000元,骗取家住枣强县**镇**村的张某丙5000元;2019年8月,骗取家住枣强县**镇**村的王某丙6000元,骗取家住枣强县**镇**村的宋某乙6000元。

综上,被告人张某甲共骗取上述22名被害人钱款共计1602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欠条、电话询问笔录说明等书证;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甲、杨某甲、张某乙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视听资料及电子数据:微信聊天及转账记录截图、通话录音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华东

检察官助理:侯保月

2020年3月27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枣强县看守所。

2.公安卷2册,检察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6.通话录音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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