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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诈骗案)_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润检一部刑诉〔2020〕228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5821994********,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江苏省张家港市**镇**村**幢**室(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张家港市**镇**村**幢**室)。被告人张某甲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9日被镇江市公安局润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镇江市公安局润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因案件重大、复杂,本案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4日至6月10日,被告人张某甲虚构有熔喷布货源、哈雷头盔货源、女朋友怀孕需打胎的事实,先后骗取被害人汪某某、张某乙、邵某某合计人民币46000元。

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20年4月24日,被告人张某甲虚构有熔喷布货源的事实,骗取被害人汪某某人民币20000元;

2.2020年5月18日至19日,被告人张某甲虚构有哈雷头盔货源的事实,骗取被害人张某乙人民币20000元。

3.2020年6月10日,被告人张某甲虚构自己女朋友怀孕需打胎的事实,骗取被害人邵某某人民币6000元。

2020年6月18日,被告人张某甲被抓获归案。到案后,被告人张某甲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张某甲全部退赔了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员基本信息、收条等书证;2.证人李某某、郁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汪某某、张某乙、邵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被告人与被害人微信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甲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卫宾

检察官助理:李  俊

2020年9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联系电话:1737257****);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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