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澄检一部刑诉〔2020〕2485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9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11997********,汉族,初中文化,**成都科技园焊锡工,住**成都科技园宿舍(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镇**村**组**号)。被告人张某甲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8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7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次日告知了被告人张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了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张某甲,听取了被告人张某甲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甲于2016年9月,在河北省霸州市加入“水玲珑化妆品有限公司”电信诈骗组织,该组织于2017年搬至河北省涿州市,改名为“香港新肤雅国际化妆品有限公司”。该组织自上而下设有“总经理”、“经理”、“大主任”、“小主任”(又称寝室长)、“主管”、“业务员”等职务,以“投资加套(每套‘化妆品’人民币2900元)达一定数额后可以逐级升职,最终拿高工资发财”为诱饵拉人入伙。其中王某甲(另案处理)为公司大主任,负责收取加套费用、管理名下各寝室;被告人张某甲和韦某某、黎某某、杨某甲(均另案处理)等人为寝室长,负责培训、指导、配合各自名下寝室内业务员实施诈骗活动及日常管理;寝室内业务员以女性身份,利用QQ、微信等互联网聊天工具添加男性为好友,假装与对方谈恋爱取得对方信任,后虚构“没有路费见面”“没钱看病”“没钱充手机话费”等理由,通过微信红包、微信转账等方式,骗取包括江阴在内的全国各地被害人钱财。
被告人张某甲于2018年5月担任寝室长,单独或其管理的业务员王某乙、李某某(均另案处理)采用前述方式,共骗取张某乙、孔某某、赵某某、沈某某等10名被害人人民币27000余元。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被告人张某甲于2018年12月至2019年7月间,冒充女性“张某丙”通过QQ搭识被害人张某乙,假装与对方谈恋爱,后虚构“没有路费”、“没钱吃饭”等理由,通过微信转账、微信红包方式共骗取被害人张某乙人民币1950元。
2.被告人张某甲于2019年10月,冒充女性“张某丙”通过QQ搭识被害人孔某某,采用上述手段,骗取被害人孔某某人民币1439元。
3.业务员王某乙于2019年1月至9月间,通过微信联系先前同事被害人万某某,采用上述手段,骗取被害人万某某人民币6000余元。
4.业务员王某乙于2019年6月,通过微信联系先前同事被害人沈某某,采用上述手段,骗取被害人沈某某人民币9100元。
5.业务员王某乙于2019年7月,通过微信联系同学被害人赵某某,采用上述手段,骗取被害人赵某某人民币2000元。
6.业务员王某乙于2019年8月至9月间,通过微信联系先前同事被害人王某丙,采用上述手段,骗取被害人王某丙人民币2533元。
7.业务员李某某于2019年6月至7月间,通过微信搭识被害人龙某某,采用上述手段,骗取被害人龙某某人民币1450元。
8.业务员李某某于2019年7月至8月间,通过QQ搭识被害人杨某乙,采用上述手段,骗取被害人杨某乙人民币824.34元。
9.业务员李某某于2019年8月至9月间,通过QQ搭识被害人范某某,采用上述手段,骗取被害人范某某人民币1117.2元。
10.业务员李某某于2019年10月,通过QQ搭识被害人古某某,采用上述手段,骗取被害人古某某人民币949.87元。
2019年10月17日,被告人张某甲被抓获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案发后,王某乙、李某某已退赔各自相应被害人全部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江阴市公安局扣押的手机物证;
2.江阴市公安局收集、制作的人口信息、微信聊天记录、微信交易记录、刑事案件侦破经过等书证;
3.证人王某乙、李某某、王某甲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龙某某、杨某乙、古某某、范某某等人的陈述;
5.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
6.江阴市公安局制作的搜查笔录、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加入诈骗组织,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甲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丁晓伟
2020年11月15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镇**村**组**号。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