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张某甲,幼名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3211994********,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江苏省丰县**街道**庄**号。被告人张某甲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25日被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5月31日经本院决定批准逮捕,次日由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上旬至3月中旬,被告人张某甲在微信上冒充女性与被害人宋某某网恋,并虚构家人出车祸、打官司、生病、出殡需要用钱等事实,诈骗宋某某5.3万余元。
被告人张某甲到案后能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银行流水、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等书证;
2、证人张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崔祥伟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丰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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