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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诈骗案)_扶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扶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扶检一部刑诉〔2020〕93号 

  

被告人张某甲曾用名张某乙张某丙,男,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11958********,汉族,高中文化,农民,家住河南省周口市扶沟县****行政村**村,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9日被扶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患有严重疾病于2020年1月22日被扶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3日被扶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1日被扶沟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周口市扶沟县公安局刑事警察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5月1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3月份至6月份,被告人张某甲以帮助别人办理驾驶证的名义,分别骗取扶沟县**镇**行政村**村康某某5000元、扶沟县**镇**村的孙某某4200元、扶沟县**镇**村的张某丁20000元(期间退还8000元)、扶沟县**镇**村的王某某4200元,总计33400元,至今未给以上受害人办理驾驶证,至上述受害人损失254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相关书证;

2、​ 证人贺某某等人的证言;

3、​ 被害人康某某等人的陈述;

4、​ 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系坦白,并部分退赔,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张某甲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至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至1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扶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贾素锦

朱广东

2020年5月14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扶沟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及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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