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周口市扶沟县公安局刑事警察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5月1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3月份至6月份,被告人张某甲以帮助别人办理驾驶证的名义,分别骗取扶沟县**镇**行政村**村康某某5000元、扶沟县**镇**村的孙某某4200元、扶沟县**镇**村的张某丁20000元(期间退还8000元)、扶沟县**镇**村的王某某4200元,总计33400元,至今未给以上受害人办理驾驶证,至上述受害人损失254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相关书证;
2、 证人贺某某等人的证言;
3、 被害人康某某等人的陈述;
4、 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系坦白,并部分退赔,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张某甲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至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至1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贾素锦
朱广东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扶沟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及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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