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怀鹤检刑诉〔2020〕40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024196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溆浦县**镇**村**组,现住该地。因涉嫌诈骗罪,2017年8月2日被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6日经该局决定取保候审,2018年9月13日经本院批准,2019年9月18日由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本案复杂,本院于2019年12月4日、1月26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因部分证据不足,本案于2019年12月19日退回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补充侦查,该局侦查完毕后于2019年12月25日重新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5月份,被告人张某甲虚构湖北省**建筑集团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身份并虚构其承包了怀化市监狱警兴南苑项目的事实,骗取张某丙等人的信任。2014年7月6日,被告人张某甲以湖北省**建筑集团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身份与张某丙签订《合作协议书》,将怀化市监狱警兴南苑土石方工程承包给张某丙。为承包该工程,被告人张某甲要求张某丙等人到被害人陈某某处购买挖机,商定由张某丙等人支付60万元定金给被害人陈某某。期间,被告人张某甲单独找到被害人陈某某,谎称需要资金用于周转,要求被害人陈某某将张某丙等人给付定金中的40万元人民币借给他使用,否则将到别处购买挖机,被害人陈某某表示同意。同年7月14日,张某丙、邹某某等人将60万元定金支付给被害人陈某某,于同日被告人张某甲出具借条将40万元从被害人陈某某处借出,并约定当年7月16日归还,被害人陈某某于同日通过银行将40万元转账给被告人张某甲。同年7月16日,被告人张某甲以邀张某丙等人到湖北开回其为项目购买的渣土车为由,共同坐火车前往湖北省,当火车途径张家界站停留时,被告人张某甲以怀化工地开工为由借故离开。此后,被告人张某甲逃匿,截至案发时亦未归还上述40万元资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在逃人员登记表、接报案登记表、到案经过、合作协议书、证明材料、借条、收条、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银行转账流水等;
2.证人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邹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视听资料:同步录音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佩
2020年2月9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怀化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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