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北检公刑诉〔2019〕490号
被告人张某甲(曾用名张某乙),女,1989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居民身份证号码450981198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北流市**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31日被北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 9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19年9月30日由北流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北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9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张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6年6月份,被告人张某甲使用化名“陈某丙”并隐瞒已结婚的事实,假装与被害人梁某某谈恋爱结婚,在取得被害人梁某某的信任后,以结婚以及偿还债务为借口先后多次骗走了梁某某及其家人共46148元人民币。
2、2018年3月,被告人张某甲隐瞒已结婚的事实,假装与被害人李某某谈恋爱结婚,在取得被害人李某某的信任后,以结婚以及偿还债务为借口先后多次骗走了李某某共计人民币15000元。
3、2018年12月至2019年8月30日期间,被告人张某甲隐瞒已结婚的事实,假装与被害人朱某某谈恋爱结婚,在取得被害人朱某某的信任后,以结婚以及偿还债务为借口先后多次骗走了朱某某共计人民币25560元,其中张某甲骗取朱某某的结婚礼金20800在立案前已退还给朱某某。
综上所述,被告人张某甲实施诈骗三次,诈骗数额共计人民币6590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害人陈述:梁某某、李某某、朱某某的陈述;2、证人陈述: 邱某某、覃某某、陈某丁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张某甲等人的辨认笔录;6、书证:抓获经过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事实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已的犯罪事实,属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刘猛
2019年12月27日
附:1、被告人张某甲羁押在北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卷宗材料扫描件光盘一张随文移送。
3、量刑建议书五份随文移送。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随文移送。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随文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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