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阳检一部刑诉〔2019〕26号
被告人张某甲(曾用名张某乙),女,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5221992********,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城市阳城县**乡**路**号,暂住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园**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30日被阳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8月10日被阳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阳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本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至2019年6月期间,被告人张某甲为筹集赌资,以和阳城县**乡**村马某甲找对象为名,取得马某甲信任,多次编造本人生病住院、爷爷缴纳退伍军人养老保险、给舅舅还钱等理由,骗取马某甲财物共计408918元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马某乙、张某丙、张某丁、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董某某、陕某某证言;
3.被害人马某甲陈述;
4.被告人张某甲供述与辩解;
5.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甲有期徒刑六年至八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毕丰丰
2019年11月8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晋城市看守所。
2.卷宗材料和证据9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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