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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诈骗案)_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万检刑刑诉〔2020〕695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5221972********,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无业,户籍地浙江省永康市**镇**村**号,住浙江省永康市**路**号。2020年7月30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太原市公安局万柏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7日经本院批准于当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万柏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10月16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于2020年10月16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以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甲同意适用普通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底至今,苏某某(另案处理)成立山西**公司,杨某某(另案处理)为公司办公室主任,刘某甲(另案处理)为办公室副主任,袁某某(另案处理)负责主持对会员进入公司的仪式。该团伙下设东、西、前、后、左、右六个大组,大组下设若干小组。被告人张某甲为西组大组长,张某乙(另案处理)为东组大组长,昌某某(另案处理)为前组大组长,张某丙(另案处理)为后组大组长,刘某乙为左组大组长,刘某丙(另案处理)为右组大组长,闫某某(另案处理)为东组下第十一小组组长。

苏某某宣称该公司是学习楞严经、法华经的平台,谎称该公司是全球改革的唯一平台,培养雷锋、焦裕禄式的人,为全人类做贡献,服务人类,需要老祖宗遗留的资产实现共产主义,建设地球村。现资产被冻结,需要会员缴纳储蓄金作为启动资金。会员需缴纳储蓄金后由袁某某对会员进行标明挂号,意在提高个人修行。后公司会在寺庙组织考试,等到公司开业后,会使用解冻的民族资产十倍返还通过考试的会员所缴纳的储蓄金。各组大组长负责发展新人,在微信群中进行宣传,并确保宣传层层传达至每一个会员。苏某某告知会员删除关于公司的微信聊天记录,如果公安机关调查,只回答公司的钱全用于修建寺庙以及学习经文。此外,该团伙还打着可以消灾避难、避免瘟疫、预防新冠肺炎等幌子,向被害人出售能量食品、“神药”等实施诈骗活动。

2017年底至今,该团伙诈骗被害人200余人,诈骗总额达人民币2248228.65元(以下币种相同),其中以储蓄金为由诈骗2035792.99元,以修建寺庙为由诈骗88056.66元,以出售能量食品、“神药”为由诈骗124379元。2020年5月14日,闫某某到太原市万柏林区宣传该公司的民族资产解冻项目,并暂住在该区一宾馆内。期间,其向被害人徐某某宣传上述项目实施诈骗,并让徐某某多发展人加入民族资产解冻的行列,进行投资分红。后徐某某联系多人,至同年5月17日,闫某某在太原市万柏林区一宾馆内,向被害人薛某某宣传民族资产解冻项目,后薛某某报警,太原市公安局万柏林分局民警在闫某某的暂住处,将其抓获。

经统计,被告人张某甲帮助诈骗他人财物共计172188元,其中以储蓄金为由诈骗141190元,以出售能量食品、“神药”为由诈骗30198元,以修建寺庙为由诈骗108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扣押清单;2、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到案经过、微信转账记录、银行交易明细、民族资产资料册图片等;3、证人证言:南某某等人的询问笔录;4、被害人陈述:许某某、晏某某、徐某某、薛某某等人的询问笔录;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张某甲等人的讯问笔录; 6、鉴定意见:晋博鉴字(2020)99号文物鉴定评估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史媛

2020年11月12日

附:

1. 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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