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寿检一部刑诉〔2020〕620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23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山东省寿光市**街**号**号楼**单元**号。2017年5月9日因犯诈骗罪被寿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已缴清)。2020年4月19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寿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寿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0月28日,被告人张某甲在寿光市物流园东北风味小厨饭店使用“张某乙”的假名,虚构不用参加学习和考试,就能办理驾驶证等事实,骗取梁某某4000元;案发前退还2000元,案发后退还2000元。
2.2019年10月28日,被告人张某甲在寿光市物流园使用“张某乙”的假名,虚构不用参加学习和考试就能通过驾驶证科目二的考试等事实,骗取王某某1500元;案发后退还1500元。
3.2019年10月29日,被告人张某甲在寿光市物流园使用“张某乙”的假名,虚构不用参加学习和考试就能办理驾驶证等事实,骗取周某某3000元;案发后退还3000元。
4.2019年11月4日,被告人张某甲使用“张某乙”的假名,虚构不用参加学习和考试就能办理驾驶证等事实,骗取谷某某1500元;案发后退还1500元。
5.2019年11月7日,被告人张某甲在洛城街道谷家齐村虚构不用参加学习和考试,就能办理驾驶证等事实,骗取韩某某2000元;案发后退还2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6.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甲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莉萍
2020年10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甲现被取保候审在山东省寿光市**街**号**号楼**单元**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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