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无检二部刑诉〔2020〕1110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8021986********,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路**楼**室。被告人张某甲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7日被无为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29日经无为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无为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无为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当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份,被告人张某甲在微信群、微信朋友圈发布销售头盔照片、视频等虚假信息,虚构自己有头盔销售,并编造虚假销售图片等信息骗取被害人交付购买头盔的定金,骗取了被害人张某乙5500元人民币、骗取了被害人张某丙人民币共计25000元。
2020年5月26日,被告人张某甲在安庆市迎江区**酒店****房间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2020年6月4日,被告人张某甲的亲属代为赔偿了被害人张某乙、张某丙的全部损失,张某乙、张某丙均谅解了张某甲的行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查询记录、抓获经过、微信记录截图、谅解书、扣押清单等;
2. 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乙、张某丙的陈述;
3.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 电子数据:无为市公安局电子数据检查工作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宇匀匀
2020年9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无为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光盘三张
3.《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