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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诈骗案)_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固检一部刑诉〔2020〕342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固镇县,公民身份号码3403231989********,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原系杭州**服务有限公司保安员,住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栋**单元**(户籍地为安徽省固镇县**镇**村**组**号)。被告人张某甲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3日被固镇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固镇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固镇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至2019年7月期间,被告人张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身份以“张梓”的名义,声称不需要考试就能够办理驾驶证。后张某甲联系陈某某,由陈某某在朋友圈、微信群发布不需要考试就能办理驾驶证的信息,导致30余人受骗。被害人将钱款转给陈某某,陈某某再通过微信转账给张某甲,期间陈某某向张某甲微信转账共计人民币36万余元。另,2018年9月至2019年5月期间,张某甲采用相同方法,分三次直接骗取被害人郑某某共计人民币1.2万元。2019年10月至2020年1月,张某甲退还被害人郑某某共计1.12万元。

2020年8月12日,被告人张某甲被固镇县公安局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涉案手机等物证;

2.银行交易明细、微信转账截图等书证;

3.证人王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姜某某、张某乙等人的陈述;

5.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6.电子数据;

7.其他证明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杨晓雪

检察官助理  杨萌萌

2020年11月9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固镇县看守所; 

2.本案侦查卷宗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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