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滨检一部刑诉〔2020〕555号
被告人张某甲,女,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071977********,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地天津市滨海新区**镇**街**号,住址天津市滨海新区**园**号楼**门**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21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28日经本院批准,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4月至2020年5月间,被告人张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其对象做土方工程需要钱、集资购买拆迁房等事由,骗取张某乙共计现金人民币20余万元。
2、2019年6月至2020年5月间,被告人张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其对象做土方工程需要钱、其朋友需要钱打点获得拆迁款、集资购买拆迁房等事由,骗取张某丙现金人民币共计12.58万元;骗取张某丙金镯子一个、金项链一个、金戒指一个、金耳环一对用于抵押,经鉴定,金镯子、金项链、金戒指、金耳环价值人民币4.2587万元;骗取张某丙房产证(产权人张某丙丈夫李某某)进行抵押,获抵押款现金人民币2万元。
3、2019年8月至2019年12月间,被告人张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其对象做土方工程需要钱、集资购买拆迁房获得拆迁款、缴纳公积金等理由,骗取许某某现金人民币共计0.8万元。
被告人张某甲将上述赃款用于赌博和个人消费。被告人张某甲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微信转账记录、银行流水等书证;2.证人唐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张某乙、张某丙等人的陈述;4.搜查、扣押等笔录;5.价格认定结论书、检测报告;6.被告人张某甲的多次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是坦白。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甲有期徒刑六年至七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建柱
检察官助理:徐庆泉
2020年10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天津市滨海新区第三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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