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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诈骗案)_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津南检一部刑诉〔2020〕142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4231989********,山东省人,汉族,高中文化,务工。户籍地:山东省庆云县**乡**村**号;现暂住:天津市津南区**镇**村**区**排**号。因本案于2020年5月30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案发前,被告人张某甲在天津市津南区双港镇**小区底商天津**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从事房地产经纪服务工作。2019年10月31日,被告人张某甲在明知河北省人张某乙之子不符合在天津落户、上高中等政策条件的情况下,谎称可以为张某乙办理上述事宜,骗取张某乙以银行转账方式向其支付的钱款人民币3.5万元,后全部挥霍。

案发后,经被害人报警,被告人张某甲被公安机关传唤归案,后向被害人退赔人民币3.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害人陈述;

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卜丰波

2020年8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甲现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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