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津南检一部刑诉〔2020〕142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4231989********,山东省人,汉族,高中文化,务工。户籍地:山东省庆云县**乡**村**号;现暂住:天津市津南区**镇**村**区**排**号。因本案于2020年5月30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案发前,被告人张某甲在天津市津南区双港镇**小区底商天津**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从事房地产经纪服务工作。2019年10月31日,被告人张某甲在明知河北省人张某乙之子不符合在天津落户、上高中等政策条件的情况下,谎称可以为张某乙办理上述事宜,骗取张某乙以银行转账方式向其支付的钱款人民币3.5万元,后全部挥霍。
案发后,经被害人报警,被告人张某甲被公安机关传唤归案,后向被害人退赔人民币3.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害人陈述;
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卜丰波
2020年8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甲现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