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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诈骗案)_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瑶检刑诉〔2019〕984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622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庐江县**镇**村**号,2009年因犯聚众斗殴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0年7月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至2012年7月1日止。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15日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刑事拘留,7月22日经本院批准,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逮捕。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7月份,夏某某先后租赁合肥市新站区正鼎生态商务港A座15楼(**室-**室)及合肥市瑶海区宝业东城广场1幢办公楼商业B座26楼(**室-**室),注册成立安徽**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公司的经营范围为网络开发、网络推广、网络产品销售、软件开发及销售、财务信息咨询、互联网技术开发等。后通过梁某某(另案处理)等人获取“永盛金融”、“美拓资本”平台代理,由李某甲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并负责公司日常经营,公司为“永盛金融”、“美拓资本”平台介绍客户在平台上进行外汇交易。李某甲将其获得的客户资料信息分发给詹某某、郑某某等人,让詹某某、郑某某、王某某、张某乙、汪某某(均已判刑)及被告人张某甲联系客户,并将客户拉入公司建立的工作微信群,随后,上述人在微信群内扮演不同角色,运用沟通感情、在微信群内发布虚假赚钱信息等多种手段,诱骗被害人在平台上进行外汇交易。被害人在平台上成功入金、投资后,李某甲等人冒充分析师故意指导被害人进行反向操作,导致被害人不正常亏损,平台将所骗资金的75%返还公司后,被告人张某甲、詹某某、郑某某、王某某等人领取2000元至3000元的基本工资加10%至15%的业务提成,夏某某与李某甲按照事先约定的“七三”比例进行分成。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7年7月,被告人张某甲利用公司注册的微信号联系被害人韩某某,并将韩拉入其公司所建的微信群内,后李某甲利用化名为李阳阳、吴老师的微信号诱骗韩投资其公司“永盛金融”平台进行外汇交易,同时利用化名为杨守初、方志勇的微信名联系被害人,骗取被害人韩某某人民币120469.10元。

2、2017年9月,被告人张某甲利用化名为潘建功的微信号联系被害人陈某某,并将陈拉入其公司所建的微信群内,后郑某某通过化名为钱进的微信名联系被害人,诱骗被害人投资“美拓外汇”平台进行外汇交易,骗取被害人陈某某人民币9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银行交易明细、微信截图等;

2.被害人报案、微信截图、银行明细等;

3.证人费某某、李某乙、李某丙等人证言;

4.各同案犯供述;

5.被告人张某甲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诈骗他人数额巨大的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刘雯

2019年10月9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合肥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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