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博罗县检刑诉〔2020〕82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322199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镇**村委会**小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4日被博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博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8月28日被博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博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6月11日,张某乙(另案处理)在博罗县**街道**数码城**栋**号出资成立惠州市**有限公司,并先后雇请张某丙(另案处理)、被告人张某甲(2018年7月入职)、陈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到该公司工作,利用电脑使用“翻墙”软件,登录境外社交软件“某某”,添加中国台湾等地区的男性为好友,使用女性身份与之聊天熟络后,以送对方礼物为由,将张某乙从网上廉价购买而来的圆玉、手表、西装、杯子等物品邮寄给对方,尔后以需要对方到付运费为由,骗取对方支付远超过实际运费的钱财。其间,张某乙负责与物流公司对接邮寄物品及收款;张某丙担任经理,负责管理、培训员工,统计业务、与被害人网聊;其余员工负责与被害人网聊。经查,张某甲自入职以来该团伙实施的诈骗数额为182691.59元人民币。2020年8月4日,张某甲主动到博罗县公安局办案中心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张某乙等人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182691.59元人民币,犯罪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张某甲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张某甲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之情节,属自首。张某甲认罪认罚,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陈冰
检察官助理 岳璟
2020年10月28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被羁押于博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2册。
3.《犯罪嫌疑人权利义务告知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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