卓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卓检一部刑诉〔2020〕Z153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628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丰镇市新城区**巷单元**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卓某某**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经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卓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1月16日被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卓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卓某某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1月25日被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卓某某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卓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1月2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份,张某甲以给兰某某、王某某、张某乙包地为由骗取其三人50000元人民币,根据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指认笔录等证据佐证,犯罪事实清楚,被告人张某甲,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涉嫌诈骗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
(1) 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立案决定书;
(2) 到案经过;
(3) 现场检测报告书;
(4) 辨认笔录、被辨认人照片列表、被辨认人身份情况说明各3份;
(5) 指认笔录2份;
(6) 受害人兰某某于2020年10月27日提供收条;
(7) 委托书;
(8) 协议书、刑事谅解书;
(9) 人员基本信息。
2.证人证言
(1)证人史某某的证言;
(2)证人李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
(1)被害人兰某某陈述;
(2)被害人王某某陈述;
(3)被害人张某乙陈述。
4.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巨大的公私财务的行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卓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春华
2020年12月22日
附件: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卓某某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 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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