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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诈骗案)_卓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卓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卓检一部刑诉〔2020〕Z153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性,198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628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丰镇市新城区**巷单元**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卓某某**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经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卓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1月16日被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卓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卓某某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1月25日被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卓某某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卓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1月2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份,张某甲以给兰某某、王某某、张某乙包地为由骗取其三人50000元人民币,根据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指认笔录等证据佐证,犯罪事实清楚,被告人张某甲,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涉嫌诈骗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

(1)​ 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立案决定书;

(2)​ 到案经过;

(3)​ 现场检测报告书;

(4)​ 辨认笔录、被辨认人照片列表、被辨认人身份情况说明各3份;

(5)​ 指认笔录2份;

(6)​ 受害人兰某某于2020年10月27日提供收条;

(7)​ 委托书;

(8)​ 协议书、刑事谅解书;

(9)​ 人员基本信息。

2.证人证言

(1)证人史某某的证言;

(2)证人李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

(1)被害人兰某某陈述;

(2)被害人王某某陈述;

(3)被害人张某乙陈述。

4.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巨大的公私财务的行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卓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春华

2020年12月22日

                                      

附件: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卓某某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 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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