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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诈骗案)_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0 comments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昌检一部刑诉〔2019〕464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0429198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物流**,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宁城****居委会**。曾于2012年2月29日被内蒙古赤峰宁城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2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5月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7月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19年7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至2019年1月间,被告人张某甲在北京市昌平区,以编造与被害人张某乙(男,31岁)合伙经营烟酒生意的虚假理由,骗取张某乙人民币共计4万余元。案发前,张某甲归还张某乙人民币1700元。

2019年4月25日,被告人张某甲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2.书证:110接警单、接报案经过、破案报告、到案经过、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接受证据清单、转账截图、行政处罚决定书及被告人的身份证明材料等;3.证人证言:证人蔡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乙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数据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张某甲具有坦白的量刑情节,故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佳琦

2019年7月18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北京市昌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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