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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诈骗案)_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昌检公诉刑诉〔2019〕140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97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9251997********,汉族,初中肄业,农民,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忻州市宁武县**乡****组。因涉嫌诈骗罪,经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决定,于2018年11月1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11月23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执行逮捕,现押于北京市昌平区看守所。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甲于2018年2月至7月间,虚构给父亲治病、办理贷款等事实,通过微信、现金方式骗取被害人张某乙(女,26岁)共计人民币16万余元。

2018年11月9日,被告人张某甲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报案及到案经过、银行交易明细、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微信转账记录截图、电话查询单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乙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款,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张某甲如实供述,系坦白,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至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邵艳艳

2019年2月22日

附: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北京市昌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陆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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