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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诈骗案)_凤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凤县人民检察院

凤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凤检一部刑诉〔2020〕24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330198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宝鸡市凤县,住凤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经凤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21日被凤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5日被凤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凤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诈骗罪罪,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下旬,被告人张某甲以其微信号zsl12********,昵称“**”上网聊天时,利用附近的人功能添加微信号为wxid-61g2d********,昵称“**”为好友。在聊天过程中,张某甲自称自己名叫“王某某”,榆林人,在凤县太凤高速公路承包工程,与“**”聊天中得知对方名叫郝某甲,在凤县**镇**矿建公司工作,二人通过微信聊天产生感情并见面。之后,张某甲继续隐瞒自己真实身份,以“王某某”名誉一直与郝某甲交往。2019年3月16日起至2019年5月20日止,张某甲虚构其在凤县太凤高速公路承包工程,以缺少资金周转等为借口,以“借”款为名,多次骗得被害人郝某甲人民币共计39000元。其事实如下:

1、2019年3月16日,被告人张某甲虚构自己承包的工程缺少资金等为借口,向被害人郝某甲“借”钱5000元,骗取郝某甲信任,以其微信(昵称:**)转账方式,于当日17时54分向张某甲微信(昵称:**)转账5000元人民币,张某甲以微信成功收入。

2、2019年4月3日张某甲虚构其工程急需资金等为借口,向郝某甲“借”钱5000元,骗取郝某甲信任,以其微信(昵称:**)转账方式,于当日12时57分、13时33分2次共向张某甲微信(昵称:**)转账5000元人民币,张某甲以微信成功收入。

3、2019年4月16日张某甲虚构其工程急需用钱等为借口,向郝某甲“借”钱6000元,骗取郝某甲信任,以其微信(昵称:**)转账方式,于当日9时29分、9时53分、21时28分三次共向张某甲微信(昵称:**)转账6000元人民币,张某甲以微信成功收入。

4、2019年4月17日张某甲虚构其工程急需资金购买材料等为借口,向郝某甲“借”钱5000元,骗取郝某甲信任,以其微信(昵称:**)转账方式,于当日7时56分、13时57分两次共向张某甲微信(昵称:**)转账5000元人民币,张某甲以微信成功收入。

5、2019年5月1日张某甲虚构工程急需资金购买材料等为借口,向郝某甲“借”钱10000元,骗取郝某甲信任,以其微信(昵称:**)转账方式,于当日9时28分至15时08分10次共向张某甲微信(昵称:**)转账10000元人民币,张某甲以微信成功收入。

6、2019年5月7日张某甲虚构工程急需用钱为借口,向郝某甲“借”钱8000元,骗取郝某甲信任,以其微信(昵称:**)转账方式,于当日11时22分、12时16分两次共向张某甲微信(昵称:**)转账8000元人民币,张某甲以微信成功收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立案决定书,调取证据通知书,出库单,银行《借记卡账户主档查询》,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情况说明,《微信交易明细》,证明材料,微信聊天截图,收据、领条等书证。

1证人:熊某某、唐某甲、冯某某、李某某、杨某某、许某某、刘某某、赵某某、唐某乙、王某某、张某乙、任某某、苏某某、郝某乙等证言。

1被害人郝某甲陈述。

1被告人张某甲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款,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认罪认罚,案发后主动退赔被害人钱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凤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剑

2020年7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处所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起诉书1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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