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红检二部刑诉〔2020〕Z471号
被告人张某甲(曾用名张某乙),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504041995********,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案发前系赤峰**物业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捕前住赤峰市**区**小区**号楼**室。无前科。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16日被赤峰市公安局红山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8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赤峰市公安局红山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赤峰市公安局红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及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被告人张某甲通过微信,化名陈某甲,自称是已退休赤峰红旗中学总务主任,谎称其姐是北京天坛名中医,欺骗被害人陶某某以人民币2500元购买其在互联网上搜索到的治疗甲状腺结节病的药方,后张某甲通过第二个微信化名张某某,自称是赤峰市松山区税务局科长,谎称其患有甲状腺结节病,欲向陶某某购买药方,随后张某甲通过第三个微信,自称陈某乙,谎称其是北京天坛名中医,欺骗陶某某以人民币15000元购买其在互联网上搜索到的治疗甲状腺结节病的药方。
几天后,被告人张某甲再次以张某某名义向被害人陶某某谎称还要购买治疗宫寒的药方,张某甲又以陈某乙名义欺骗陶某某以人民币20000元购买其在互联网上搜索到的治疗宫寒的药方。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甲的亲属主动全部退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案件来源、归案情况说明、常住人口详细信息表、前科情况说明、微信截图、支付详情、收条、谅解书、办案说明;2.被害人陶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以非法占有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人民币375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主动全部退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甲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卢晓燕
检察官助理:庞静宇
2020年12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赤峰市红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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