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张某甲诈骗案)_兰州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兰州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新检二部刑诉〔2020〕8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性,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620121196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永登县,住兰州新区**小区**号楼**单元**室。2020年5月27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兰州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4日本院不批准逮捕,次日被兰州新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兰州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6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兰州新区中川镇人民政府对兰州新区**镇**村**社房屋进行拆迁安置过程中,被告人张某甲为多分得安置房和奖励性商业经营场所地,伪造其次子张某乙与王某某的结婚证件,并将假证件提供给拆迁办工作人员。从而多分得兰州新区**小区安置房屋80(折算人民币237963.4元)、奖励性商业经营场所地20(折算补偿款120000元),共计357963.4。案发后张某甲于2019年6月10日与兰州新区中川镇政府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变更协议》,并于同年8月6日将骗得的财物全部退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甲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2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兰州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常  青

检察官助理:陈雪丽

2020年7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兰州新区**小区**号楼**单元**室,联系电话:1999307****。

2.案卷材料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