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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诈骗案)_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一部刑诉〔2020〕Z1585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5221987********,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信阳市光山县****村。因涉嫌诈骗罪,经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1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5月26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30日,被告人张某甲经老乡介绍到佛山市南海区**镇**工业区**号**家具有限公司收购废铝料。当日14时许,被告人张某甲雇请了一辆货车及四名搬运工人(另作处理)来到**家具有限公司,并用事先准备好的一个比标准重量重的100千克假砝码,要求四名搬运工人在称重过程偷换砝码骗取重量。工人按被告人张某甲的要求用上述假砝码将收购的废铝过磅,称得废铝共重13105公斤。被告人张某甲将上述收购的废铝转运到**镇**金属厂卖掉,经称重共14360公斤,被告人张某甲从中骗得**家具有限公司废铝共1255公斤。次日上午,被告人张某甲再次到**家具有限公司以偷换砝码骗重的方式实施诈骗时被发现,被害人报警。警察到场后将被告人张某甲抓获,现场起获作案用的砝码一个。经鉴定,上述被骗的1255公斤废铝共价值人民币13429元。

2020年6月3日,被告人张某甲家属代为赔偿被害人共人民币13000元,取得被害人谅解。

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7月6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李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张某乙的陈述;5.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笔录;8.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梁允欢

2020年7月7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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