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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诈骗案)_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栖检诉刑诉〔2020〕80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9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05821993********,汉族高中无业,出生于广东省汕头市,住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洲**巷**号**房(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镇**埔**路**巷**号**房)。被告人张某甲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8日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张某乙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张某甲在闲鱼平台、微信朋友圈等发布售卖“香奈儿”牌皮包的虚假信息,并通过微信聊天,骗取被害人张某乙的信任后,以假包冒充正品出售为手段,诱使被害人向其支付宝账户先后两次转账合计人民币20000元。

2019年12月17日,被告人张某甲被民警抓获,其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并全额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处警登记表、常住人口信息表、抓获经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CHANEL公司出具的鉴定书、支付宝转账截图、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张某丙、张某丁的证言;

3.被害人张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采取欺骗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沈俊

                                  2020年3月10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在其住处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认罪认罚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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