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盘检刑诉〔2020〕246号
被告人张某甲,曾用名张某乙,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6031983********,壮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砚山县**镇**社区**路**号,住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砚山县**镇**社区**路**号,工作单位:无。因涉嫌招摇撞骗罪,于2019年8月12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18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逮捕。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1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8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张某甲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向被害人韩某某夫妇假冒云南省委副秘书长身份,以可以帮助韩某某调动工作、帮助韩某某女儿招录为国家公务员为名向韩某某夫妇索要打点费用人民币598549元。
2018年7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张某甲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向被害人刀某某假冒云南省委副秘书长身份,以可以帮助刀某某丈夫安置工作为名向刀某某索要打点费用人民币51000元,以借款为名骗取人民币12000元。
2018年2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张某甲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向被害人张某丙假冒云南省委副秘书长身份,以可以帮助张某丙调动工作为名向张某丙索要打点费用人民币31250元,以借款为名骗取人民币2万元。
2018年8月,被告人张某甲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向被害人张某丁假冒云南省委副秘书长身份,以借款为名义骗取被害人张某丁人民币2万元。
2018年8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张某甲以借款为名义骗取被害人陈某某28900元。
被告人张某甲诈骗金额共计人民币761699元,大部分用于购买彩票挥霍。2018年10月,张某甲改变住址及联系方式,逃避归还被害人钱款。
2019年8月12日,被告人张某甲在文山州砚山县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口证明、中共云南省委组织部证明、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证明、银行流水、转款凭证、云府发(2018)51号文件复印件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施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韩某某、吴某某、刀某某、张某丙、张某丁、陈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6.电子数据: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曼玲
2020年2月18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被羁押于昆明市盘龙区第一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