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湖检一部刑诉〔2019〕199号
被告人张某甲,曾用名张某丙,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2021979********,汉族,本科毕业,无业,租住三门峡市湖滨区**街道办事处**村(户籍所在地:三门峡市湖滨区**路**街坊**号楼**单元**号)。因涉嫌诈骗于2019年7月12日被三门峡市公安局开发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犯罪, 2019年7月26日经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三门峡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三门峡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9月2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和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19年10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3年10月22日,被告人张某甲在背负大量债务无力归还的情况下,伙同王某某(另案处理)伪造李某某教师资格证、工资证明,并让王某某冒充李某某作为担保人,以借款的名义骗取被害人张某乙借款10万元,张某乙在扣除当月利息后,交给张某甲9万元。后张某甲将诈骗所得归还个人高利贷债务,在支付利息3万元后,失去联系,剩余本金一直未归还。
2、2012年6月,被告人张某甲在三门峡**汽车租赁公司租赁豫MN****别克轿车。2014年3月份,张某甲将该车抵押至被害人闫某某处,以借款的名义骗取闫某某2万元,后又向闫某某提供伪造的车辆行驶证。借款到期后,张某甲无法联系,借款一直未归还。
另查明,2019年8月27日,被告人张某甲家属代其退还被害人张某乙3万元,并取得张某乙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闫某某、张某乙的陈述;证人杜某某、李某某的证言;书证户籍证明、破案报告、抓获经过、车辆行驶证、教师资格证、工资证明、借条、谅解书及收条等;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8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甲三年以上三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3万元至4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联庆
检察员:常 宁
2019年10月26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三门峡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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